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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征接兵工作“八不准”规定
来源:龙山县人武部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8-10-24  
 
 

国发(1995)24号文件

关于征接兵工作“八不准”规定

 

(一)不准放宽征兵条件、降低标准,将不合格青年征接入部队;

(二)不准将青年从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征接入部队或多征多接、少征少接新兵;

(三)不准为不合格青年入伍说情或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压力;

(四)不准巧立名目向应征青年及其家长收取费用;

(五)不准利用征接兵工作以权谋私,收受钱物,索贿受贿;

(六)不准让应征公民及其家长提供交通工具、安排食宿、购买物品或应邀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;

(七)不准接兵人员回原籍地、县接兵或带家属接兵;

(八)不准克扣新兵运输途中的伙食费或让新兵垫支经费开支。

 

湖南省征兵领导小组提出的

审定新兵的“十不定”

 

1、有疑点一时查不清的不定;

2、社会交往复杂的不定;

3、在外务工经商现实表现难掌握的不定;

4、经常出入“三室两厅”(游戏室、录相室、桌球室、歌舞厅、卡拉OK厅)的不定;

5、新迁入户口的现实表现不清楚的不定;

6、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不定;

7、社会公德和道德修养差的不定;

8、性情暴躁、心胸狭窄的不定;

9、家庭和亲友不支持应征的不定;

10、家庭有遗传病的不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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